千百年来,中国的农民在耕种土地之余,也会在农闲之余从事各式各样的家庭副业,这些副业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不菲的现金收入,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构成了市场经济重要的一块版图。但是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家庭副业却屡受打压,这不仅造成了大批农民生活贫困,也对中国的整体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在农业集体化初期,农民的家庭副业还是得到了政府的认可。1955年11月9日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指出:“社员可以在不妨碍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在土地方面,“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

次年通过的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又重复了一遍同样的内容,还提倡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的帮助农民发展副业,接着在1957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再次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在农村允许一部分生产资料如鱼塘、菜地、果园、桑园、成片树木等可以暂时不入社,归原主经营。允许社员家庭饲养一定数量的大牲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十。”

这份文件不但再次肯定了家庭副业的合理性,甚至还将自留地比例上调到了10%。这期间经营副业对于农民而言是不小的一笔收入,例如江苏省农民家庭副业收入在一九五七年时占到了社员收入的25%,可见家庭副业收入对于农民的重要性。

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于不合理的征购价格,在许多地方农民经营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已经受到了不小的打击。在1956年的八大会议上,安徽省第一书记曾希圣就提到:“生猪价与肉价比,百斤重的生猪三十二元,自宰自卖可得四十三元,所以群众都怕派购,都不愿卖猪。菜牛与耕牛价比,一头一百六十斤重二等七龄黄牛作耕牛价卖肆拾贰元,作菜牛价卖六十二元,群众反映说‘养不如卖.活卖不如死卖’。”正如其所述,同种农副产品由于作价方式不一,农民获得的报酬将相差二到三成,辛勤培育牲畜却卖不上价钱,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大大挫伤了其生产积极性。[1]

湖南省第一书记周小舟也反映道:“特别是那些试办起来的高级社,以为既然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那就一切都要公有化才行,连社员的一些零星小量的芋麻兜、茶兜、小果园、小竹园、茅柴山等等也都归社。桃江县黄金社把社员的晒衣坪、南瓜棚也人了社。”同时在合作化过程中还存在着生猪、耕牛、农副业生产工具折价过低的情况.这些做法都引起了农民的不满,“甚至发生了一些糟蹋、破坏生产资料的严重现象”,大大损伤了农民进行农村副业生产的积极性,造成了农村副业的减产。

随着时间走入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进入了“跃进”阶段,而农民的家庭副业就被视作私有制的残余而遭到打击,在著名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中,对家庭副业的处置办法是:“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在当时同样闻名的河北徐水县,县委书记张国忠在当年8月15日回答提问时说:“除了生活用品外,关于房屋、树木、羊群和自留地都要转为公有”。就此开始,公社开始无偿征收农民自有的自留地、林木、家禽家畜等个人财产,并将这视为过渡的必经之路。

这种不合理的举动很快就在农村造成了负面效应,例如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有一百公顷的自留地全部被收归集体,甚至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群众由于害怕,一些农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江苏省将家庭副业认定为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温床,对巩固社会主义有极不利的影响”[2]。于是就将社员的一切土地(包括水面)全部无偿收归公社所有,此外还包括原来农业社私有、租用的耕畜、未入社的幼畜和用于运输、磨粉等个体副业的牲畜和奶牛,据全省20个县、市的统计,当时私有牲畜有14217头,占牲畜头数的3.56%”。在家禽家畜方面,社员私养生猪有762万头,占全省现有生猪总头数63.4%。全省私有种公猪占种公猪总数的46%,私有母猪占母猪总数的45%”。

对于这些农民的家畜家禽,江苏省的规定是一般的仍归社员所有,对种公猪、母猪、群鸡、群鸭、群鹅、群羊、群兔,都被折价收归公社所有[3]。但由于当时又盛行无偿征收农民的家畜家禽以建设所谓的“千头猪场”“万鸡山”等,基层还是将大量农民自样的家禽家畜

而公社追求的家禽家畜集中公养在实际上有很多缺点:不便于管理,不利于防疫,往往一有疫情就很快被传染,不如社员分散喂养,集中喂养不能利用青饲料,而只能用精饲料,反而造成浪费,又不利于家禽家畜的成长,集中喂养又不利于积肥,不如农民自养积肥方便,公养的家禽家畜是公共财产,很多饲养员不尽职尽责,造成大量家禽家畜瘦病死。同时还取消了农村集贸市场,把社员仅有的一点家庭经营编织、刺绣、裁缝等家庭小手工业盲目集中起来,结果是集体搞不好,也不让社员搞。甚至一些集体不搞,也不让社员搞。

而农民出于对无偿征收的恐惧,只能大量宰杀自己饲养的家畜家禽,不仅给农村副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破坏了农业生产、江苏省高邮县的农民常说:要搞好农业生产,必须要有四个条件:“田头有个转转(水车),河里有个撑撑(农船),圈里有个哼哼(猪),田里有个耕耕(牛)。20世纪五六十年,中国的农业生产还是基本依靠人工,耕地靠大牲畜,肥料靠农家肥。没有了家庭副业,就造成了家积肥减少。

江都县丁沟公社的社员算了一笔账:一头母猪可产10亩地的精肥,养1头壮猪可产5亩精肥,上下两熟,每亩增产100斤粮是很有可能的。“猪多,肥多,粮多。”社员常说:“养猪不赚钱,回头看看田。”容县城东公社三台阁大队的社员也说:“人养猪,猪养田,田养人。”

在公社化前,江苏省生猪存栏1100多万头,到1960年时只有513.8万头,损失了近一半,其他家禽家畜下降也很多。由于禁止家庭副业造成了肥料减少,一些田只能无肥种植。1959年至1960年,扬州市宝应县每亩施肥的数量比1958年下降了50%。无肥种植的三麦在1958年是108059亩,1959年增加到189047亩,无肥种植的水稻,1958年为125910亩,1959年增加到252125亩,1960年更达到了387331亩。[4]

这样胡乱作为的结果就是1957年江苏粮食产量为212亿斤,1960年减少到187.1亿斤,1961年再次减少到165亿斤。1957年时江苏省有耕畜188万头,1962年136万头,减少了27.7%。由于禁止家庭副业造成耕畜减少,使得剩余的耕畜不堪重负。1960年10月,宝应县“全县有耕牛不足一万头。平均每头负担耕地一百亩,四十多万亩沤田有三分之二靠人拉”。1962年春,江苏省高邮县一沟公社红丰大队,整个大队耕牛只有7头,每头牛负担耕地143亩。

在农业大省黑龙江,1962年全省马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17.2%,等于1941年的78.3%。黄牛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29%,生猪比1953年减少5.3%,只占第二个五年计划的31%。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给东北局的一份报告写道:1956年以后,大牲畜逐年减少,到1961年11月末,从1955年的256.5万头下降到189万头,降幅达26.5%。其中农用役畜减少到86万头,比1955年减少47.7%。同时膘头多是五六成,四成以下不能使役的占3%,挽力一般降低20%左右。大牲畜正常死亡率为3-4%,而1960年和今年头10个月全省就死亡53万头,死亡率高达25%左右。1955年以前,有繁殖能力的母畜,平均繁殖率为48%,成活率为繁殖总数的80%,而1956年以后,在母畜大量减少后,繁殖率平均下降到34%,成活率仅为75%左右。

由于家庭副业遭到打压,直接导致了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在1957年,句容县城东公社三台阁大队六个生产队社员个人养猪288头(平均亩田1头),最多的陶家生产队有71头。到1960年时这六个生产队社员已经户户都不养猪。仅剩商品猪2头,此外家禽的商品量由337只减少到268只。社员施中贵在1957年出售蔬菜1060斤,猪肉100斤,1960年时一无所有,只能从市场上买回酱油63斤。社员刘发金、江正武二人在1957年出售蔬菜2090斤,在1960年反而需要从市场上买回酱菜75斤,酱油70斤,过年的猪肉也全部需要从市场购买。

在1959年春天,江苏省各地都出现了供应紧张的情况,各种商品有价无货,别说吃的,在南京市连挂衣服的架子都买不到。1960年11月,江苏省副省长陈书同在地、市委财贸书记会议上指出:“现在很多情况说不过去,蔬菜不足,盐不足,碗没有,筷子不够”。[5]

由于农村的经济困难局面日趋严重,中央也开始逐渐调整农村家庭副业政策,首先在1959年5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里提出了养猪要集体喂养和社员私人喂养并重,以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放到承包单位和私人喂养,基本核算单位只能少养才有利于生产。对私人养猪要在饲料、劳动时间等方面给以必要的安排和照顾。同时还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规定自留地不超过也不少于每人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

同日,又下发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于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主张家禽和家畜饲养要采取公养和私养并举的方针,为了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应当按照原高级社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由各地党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接着在6月11日,中央又下发了《关于社员饲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指出家庭副业是大集体中的小私有,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排。允许这种小私有,实际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成果,并不是发展“资本主义”。

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之后,江苏省委就实行了体制下放,要求各地恢复社员的家庭副业,允许社员饲养家畜家禽和在不妨碍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经营一些小副业。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的五条紧急指示》下发后,江苏各地又进一步发动社员饲养家畜家禽,同时恢复自留地。6月11日的指示下达后江苏省更是大力向社员宣传,将家畜家禽、自留地、零星隙地、零星树木、小手工业以及捕鱼、摸虾、打猎采药等零星副业下放给社员经营。

到1959年7月时全省退还给社员自留地350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4.5%,不少地方的零星隙地也交给了社员种植。以上措施的实施,使社员的家庭副业得到一定的恢复。1959年4月底,社员私人饲养的生猪为212万头,6月底已经增加到350万头,占全省生猪总圈存量的54%。以私养为主的家禽6月底的圈存量已达3400万只,比1958年底增加1900万,增长了近80%。根据江苏不同地区的调查,社员家庭副业部分在夏季的总收入中已经达到占生产大队农副业总收入的10%到15%左右。[6]

山东省章丘县明水公社吕家大队,在5月初在接到恢复自留地的指示后,立即拟出了一个具体实施细则。这个大队的自留地按人、猪各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人口分配的部分1口家分5厘地,2两口家7.5厘,3至6口家每人2.8厘,7口以上每人2.5厘。另外一半自留地分配给养猪户,按每头猪2分地,最多按两头分的原则分配有养猪习惯和要求者。这样一来是大大激发了社员养猪的积极性,仅两天内就新买入生猪29头,预计能增多生猪135.2%。[7]

但好景不长,随着庐山会议的召开,农村副业政策又紧急转向。1959年9月,农业部党组在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五六七几个月内,农村中局部地方一度出现一股右倾的歪风,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大搞私人副业,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劳动”。[8]

随着风向转变,各地再一次收紧了农村副业政策,广东省委发现“个别个别地方又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畜、家禽集中起来”,并对社员家庭副业生产进行限制,山东和山西的报告也反映了类似情况。与此同时为了发展社营经济,各地又出现了各种“大办”一起上的现象。1960年4月22日的《人民日报》集中报道了江苏、安徽、山西六级干部大会的相关决议,相关决议基本上都指出目前的任务是要积极壮大人民公社的社营经济,“大办”各种社有企业,并坚持社营经济要依靠全社来办。

河南登封县一个区规定自留地重新分配,把土质好的换坏的,自留地打的粮食一律顶口粮,顶分配。自留地不准多上肥,社员开荒地要交公粮等。浙江奉化县松岙公社的干部强行没收了社员的开荒地。辽宁的清远、新宾县大张旗鼓地开展拔除社员开荒地青苗运动。天津郊区兴埠公社组织基干民兵到社员的自留地、开荒地铲锄扬花抽穗的庄稼。新疆拜城县卡尔瓦克公社将社员自留畜全部折价归集体等等。[9]

从这些报道的内容来看,都反映出这一时期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过度壮大社营经济、取消社员家庭副业的要求,农村地区家庭副业的发展在再次被扼杀。据统计1960年猪的存栏数为8227万头,比1957年的14590万头减少了56%,大牲畜的年底饲养量7336万头,比1957年的8382万头减少了12.5%。农牧业产品的产量,大都退回到1951年的水平。[10]

这股风潮一直持续到了1960下半年,由于国民经济已经陷入了极大的困难,中央只能再一次选择放开。在当年11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标志着农业大跃进的终结。为了生产自救,中央在指示中规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情况下,鼓励社员种好自留地,饲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培育好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木,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

在国家的号召下,各地也立刻开始了生产自救。江苏省江宁县汤山公社抓住时机大发动群众割山草、拾山柴、做纸筋、编织、捕捞、打猎、做烧砖瓦等副业。从1960年11月10日至12月11日,全公社的副业收入达50.8万元,相当于公社总收入的18%,社员自公社化以来第一次分配了现金。但也许是对之前的政策变动还心有余悸,这一时期在发展农村副业时地方上还是显得束手束脚,例如在1960年,句容县城东公社马场山大队规定:单身汉最多饲养2只母鸡,双身户最多3只,3人饲养4只,4人以上,每人一只,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八只。每2-3户,另留公鸡一只。

接着在次年1月20日,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其中明确指出:养猪是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允许社员家庭饲养母猪,鼓励社员发展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经营其他小规模的家庭副业。肯定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社员家庭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性质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性质不同,是社会主义大企业的附庸和助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同时明确规定:“社员的自留地增加到占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7%,社员自留地经过这次调整之后,至少二十年不变,要求家庭饲养养猪以私养为主,允许社员家庭私养母猪,鼓励社员发展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和经营其他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这一份文件的意义在于明确提出了发展农村饲养业要“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打消了人们的心里障碍。同年3月,广州会议又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草案)”,其规定: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这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副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鼓励社员发展副业。

草案中还添加了如社员除自留地以外,还可“经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在家庭饲养方面,社员还可以“饲养母猪和一两头大牲畜”,允许社员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从事采集、渔猎等副业生产;除国家征购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等一系列鼓励发展副业的条文。

随后政策的转向,农村家庭副业才真正开始回暖,从1961年11月至1962年3月底,江苏全省畜禽饲养总产值已达2.2亿元,比1961年同期增长50%,冬春两季,供销部门收购芦席达790万张,比上年同期收购数(250万张)增加2.12倍,收购蒲包720万只,比上年同期收购数(560万张)增加28.6%,收购黄鼠狼皮、山羊皮428万张,比上年同期收购(121.6万张)增加2.5倍。

随着副业的恢复,农村市集也开始了复苏,1961年后江西农村各地的“圩日”集市普遍得到恢复,如上饶县沙溪镇、丰县洋口镇、临川县龙溪镇、南康县唐江镇、信丰县古陂镇、会昌县筠门岭镇、吉安县永阳镇以及抚州、南昌、萍乡、宜春、九江等地的一些圩镇,都是涉及临近数县甚至跨地区、跨省的交易市场。每逢“圩日”许多圩镇赶集农民多达上万人,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热闹景象。据1962年统计,全省农村固定的集贸市场发展到1863个,比1958年增加4倍多。

湖南省的衡山石湾、大桥湾、黄双、三樟4个圩场相继开放,湘西自治州恢复圩场107个,占原有圩场的93.58%。在集市上交易的商品主要是竹篮、竹篓、刷把、草鞋、木盆等日杂用品和蔬菜、干菜、小鱼虾、蕨粑、糠粑、魔芋豆腐、土茯苓粑等,大米、鸡、鸭、鲜蛋虽有,但数量少、价格高。1961至1962年湖南的农村集市进一步得到恢复,到1962年底全省已有农村集市2500个,比1956年还多100个.全年商品成交额达到6.48亿元。

广东省1962年开放的农贸市场比人民公社化前还多15%,全年成交额(不可包括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折成牌价后占全省农副产品采购总量的26.1%。浙江省在1961年农村集市恢复到1348个,成交额为6.5亿元,1962年的成交额又比1961年增加7.6%。安徽省到1961年底农村集市恢复到了公社化前的90%以上。贵州省1962年农村集市恢复到2115个,为原有集市的87.33%,全省集市交易额3亿元。福建省福州市1961年恢复和发展农村集市400多个,年交易额达4200万元。河北省于到1962年底,全省有城乡集市2225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村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4亿元。河南省南阳地区到1961年12月底恢复农村初级市场346个,上市人数增加到24万余。集市贸易历来比较发达的山东省1963年有农村集市4621处,其中万人以上的大集市525处,已接近公社化前的水平。

总的来说,在“农业六十条”颁布后,随着大公社的解体,中国的农村在某种程度上又回到了过去的节奏,进入了一段相对平稳的恢复期。但在时间走入1965年后,随着政治风向的变动,农村家庭副业的政策再一次收紧并且变得变本加厉了起来,最后发展到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地步,把农民的家庭副业视为“资本主义尾巴”。

例如四川省大邑县规定每人养鸡(含鸭、鹅)不得超过两只,每户养蜂不得超过两箱,自留地不准种粮,房前屋后不准种竹、木、果树,不准社员上山采集野生植物等等。有违者轻则批评,重则扣工扣粮。湖北宜昌县下堡坪公社马宗岭五队社员素有养羊的习惯,以前每户总要养一两只,但是在该社1974年规定了一项土政策:社员养羊,就是吃了集体的野草,每只羊要付草料费五元,还要上交一些羊粪,这个土政策下达后,社员把羊杀的杀,卖的卖,不到一个月羊就被搞光了。之后好几年,国家收购不到羊,集体收不到羊粪,社员吃不到羊肉,社员们说:“一个土政策,搞的三家穷”。[11]

在浙江奉化,有干部喊出了“宁肯遍地出青草,不准社员多种粮”的口号,辽宁省本溪县牛心台区南芬镇的“四清”工作队,将社员屋前屋后的零星菜地全部没收,并组织200多人到社员菜地里强行毁垅铲苗,连果树也被拔掉。黑龙江阿城县在1969年9、10月,就收回社员的自留地、小片开荒地44000亩。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社员的自留地由原来占总耕地的7%降到了5%。山西长治地区85%以上的自留地被收归集体代种,每个社员年终发给不足30斤的“自留粮”。有些地方干脆取消自留地,也不发给“自留粮”,全国减少或没收自留地的现象非常普遍。

黑龙江省许多地方把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当成“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把社员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对社员家庭饲养猪、禽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只准养一两头猪,几只鸡,还把老母猪肚子说成是“资本主义小银行”,不准个人养母猪。宝清县尖山子乡东红村不许社员养母猪,不许社员在园田地里种黄烟和大蒜,不许社员搞家庭手工业。结果集体经济倒退了,社员个人收入减少了,由富队变成一个穷队。

肇东县红光大队,反对社员搞家庭副业,不准社员种小园田,不准社员养牛、养母猪,全大队社员房前屋后的500亩左右的闲田隙地全部撂荒,几十户社员养的牛和母猪全被处理掉,大队畜牧场80多头黄牛,被杀光吃了,2000多只羊分掉杀掉1000多只。甘肃省祁县,有四分之一的生产队收回了社员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羊。福建省顺昌县把集体副业和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致使木材、毛竹、杂竹、香菇等减产,队办造纸厂停产。黑龙江垦区八五一一农场在取消自留地的同时,规定家庭养猪不超两头,养禽不超4只,不准养母猪、养蜂、编筐,发现种烟种大蒜的,就要进行批斗。

当时的《人民日报》连续报道各地割尾巴的经验。如1968年3月6日3版报道:内蒙古杭锦后旗大办农村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挖修正主义根子,割资本主义尾巴。有个老汉过去卖羊杂碎汤,经过在斗私批修,认识到这是中国的赫鲁晓夫鼓吹的资本主义的道路,坚决洗手不干了。1970年3月31日4版报道:江西彭泽县棉船公社升洲大队大办家庭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有一个家庭把母亲种在集体抽水沟坝边上的几棵白菜连根拔下来,送到队里去了,社员群众常说:“资产阶级的‘私’字不倒,资本主义尾巴割不掉。”

1974年8月31日,为了纪念“农业学大寨”运动十周年,《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总结大寨经验,主要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的经验。在这一思路的影响下,许多农村地区开始大规模开展“割资本主义尾巴”,“堵资本主义的路”的活动,收回社员的自留地。随即在1974年11月,晋中地区开展了一场“围歼资本主义倾向”的运动。结果农民的家庭副业被严格限制,许多家庭副业搞得好的农民被批斗,自留地被收归集体。

辽宁省朝阳地委在一次会议上提出“把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基层”的口号,作出不准社员个人开荒、不准搞自留山、不准个人养驴骡、不准匠人单干、个人养羊每户不得超过两只、养蜂每户不得超过1箱等规定。喀左县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掀起“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狂潮,在1975年11月短短的几天里,就把社员个人的大批副业产品甚至生活用品收归所谓“集体”,其中包括:羊7773只、猪2524口、蜜蜂880箱、手表32块、自行车87台、柜1004口、箱子161个、纺线车5363个、谷草188000斤、木料1730根、树1800棵、旱烟703斤、瓦盆330套。此外还有大缸、苇子、条子、葫芦等其它物资,共折款100多万元,造成的损失不下50万元。

黑龙江省呼兰县在批林批孔中“上挂下联”,把生产队办的工副业、多种经营及社员家庭副业都视为”资本主义尾巴,社员自留地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温床”,全部收归集体。社员家庭房前屋后种植的烟、菜等不许超过规定,否则全部拔掉。甘肃省庆阳县罗坝公社在1976年八九月间,组织20多人的砍树队,干了8天,把王河大队的1.4万棵果树林和用材林,不分集体和个人全部砍掉。

云南省凤庆县大寺公社把分配给社员、由社员在零星荒地上自己开垦的饲料地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全部收归“集体”,把社员利用空余时间搞缝纫、编织、修理、农副产品加工、制作竹木器具到市场出售一律作为资本主义思想去批判,把市场趸买零卖和异地买卖行为视为投机倒把,一律给予取缔和严厉打击,农忙时干脆关闭市场。有一个社员花35元钱买了一对小猪,饲养了10多天后卖了43元,获利8元,被列为投机倒把受到处理,还有的社员只因养了两三只羊而受到追究。

在个别案例中,有些的地方将牲畜归了公后还嫌不够,又把牲畜拉的粪便也归了公。但是由于人粪的肥力比牲畜的足,农民都将人粪留给了自己的自留地,为了杜绝这种“挖墙脚”的行为,某些地区将人的粪便也归了公,规定一担粪便可以计一个公分,到谁家挑一担粪便,就给一张粪票。但这个政策实行不久就出了问题,有的农民开始往交公的粪缸里不停的灌水,生产队的大粪车上门收粪,结果只拉到了一车混着屎尿的水。还有的农民干脆就不用茅厕,规定全家必须到自留地里解决,一小块地里还拉的横干竖直。

参考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次修正稿)》.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修正稿)》.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当前粮食安排工作的请示》^《陈书同同志在地、市委财贸书记会议上的总结发言》^《关于恢复社员小私有的情况和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部^《章丘县明水公社吕家大队关于恢复社员自留地做法的报告》^《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有些地方违反“六十条”的规定》.《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1978年:历史转折期的那些旧事(4)》